南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南阳市应急管理局
二、执法权限
(一)负责市本级承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安全生产、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及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配合落实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等工作;受理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举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对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和无管辖权案件进行协调管理。
(三)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卧龙综合保税区、官庄工区、市职教园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四、执法程序
五、救济途径
(一) 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或南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 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南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安监局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