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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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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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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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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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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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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