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行政审批服务科) 应急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科 人事培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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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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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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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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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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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