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时间:2022-12-2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防汛抗旱调度中心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控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的;

(二)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影响防洪的建筑物的;

(四)不执行防汛抢险指令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
责任编辑:安监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