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时间:2022-12-2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防汛抗旱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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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控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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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追责情形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的; (二)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影响防洪的建筑物的; (四)不执行防汛抢险指令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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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