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的征用

时间:2022-12-20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防汛抗旱调度中心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摘要)第三章抗旱减灾 第二十六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旱情缓解后,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内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
责任编辑:安监局g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