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调查评估和统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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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行政审批服务科 应急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科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科 人事培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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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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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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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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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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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