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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持假证上岗作业

时间:2024-04-19 来源:

去年以来,全国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多起火灾事故,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大对未经培训持证上岗、持假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结合近期省厅开展的矿山领域排查“三项岗位人员”证件颁发管理工作,现以外地兄弟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7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持假证上岗作业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执法案件为案例,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案例一

【关键词】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执法部门】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7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段某正在从事电焊的特种作业,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办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1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关键词】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执法部门】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8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某印花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为车间LED灯管损坏,临时聘用电工邱某进行更换灯管等低压电工作业,该电工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办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该公司有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但未在1处污水处理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1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和未在1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关键词】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未复审),上岗作业。

【执法部门】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某鞋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车间内的调漆间防火隔离不符合要求,储存有PU、PVC处理剂未按规定设置防泄漏、排气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可靠的管控措施;该公司电工谢某、焊工陈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未按期复审,已处于失效状态。由于该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规范,导致该公司上述电工、焊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未按期复审,已处于失效状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PU、PVC处理剂”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使用2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关键词】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执法部门】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7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黄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准操项目:电气焊、气割、氩弧焊、CO2气保焊,初领日期:2018.01.15,有效期:2018.01.15至2024.01.15,复审日期:2021.01。经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无法查询到上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相关信息,黄某存在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上述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五

【关键词】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执法部门】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移交的假证线索交办,依法通知当事人周某配合调查,周某提供的2张“特种作业操作证”,分别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2021-01-14至2027-01-13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有效期:2021-03-01至2027-02-28。经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无法查询到上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相关信息,周某涉嫌存在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上述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六

【关键词】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执法部门】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4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李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准操项目:低压电工作业,初领日期:2017.11.02,有效期:2017.11.02至2023.11.02,复审日期:2020.11。经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无法查询到上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相关信息,李某涉嫌存在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上述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

【关键词】

重大隐患 电气焊作业 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南平市建阳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建阳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在对福建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工贸行业领域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分别存在涉嫌电气焊作业人员杨某某无证上岗和电气焊作业人员某某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该公司使用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规定,拟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召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确认后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涉案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2023年6月13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伪造的特种作业证。福建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十二)第一阶次:有2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福建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处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动火作业是指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常见的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热切割)、电钻、砂轮、喷灯等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主要风险有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易引起触电事故、易致人员灼伤。电气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应当认真核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伪,严禁印制、买卖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指挥、默许从业人员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证书真伪查询方式】

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s://www.mem.gov.cn),依次点击“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

责任编辑: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