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若干规定
(2024年2月4日中共河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4年2月 26 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落细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切实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下列行业领域场所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
(一)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学校、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负责,省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二)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省政府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三)A级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KTV、旅游星级饭店、民宿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省政府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四)商超、市场、餐饮、住宿业 (不含民宿、旅游星级饭店)、加油站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省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机构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镇燃气、经营性自建房、充电设施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高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省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省应急厅牵头负责,省政府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八)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政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省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省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十一)体育场馆安全生产工作由省体育局牵头负责,省政府分管体育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十二)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分管该主办部门的省领导为主管领导。
(十三)“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的消防安全问题整治工作由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省政府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为主管领导。
(十四)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分管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省领导为主管领导。
第三条 省政府主管领导应当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除《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牵头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或者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政策法规、审批执法、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风险管控、支持保障等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按规定出席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管控重大风险,及时发现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参与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抢险救援等。
(四)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内30人以上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存在安全生产“零执法”,重大事故隐患“零排查”,专项整治推进不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行业领域安全水平低、风险高,被国家或者省点名批评、通报等严重情形的,及时给予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警示,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六)围绕全国、省两会期间和春节、“十一”假期等重点时段,及时安排部署和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七)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涉险事故时,第一时间带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除《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会商研判,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下步重点工作,并及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三)落实“领导+专家”工作机制,突出重大危险源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发现治理,加大“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力度,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打通数据壁垒,与省应急指挥平台对接,建立健全贯通各级、平急一体、常态运行的信息化应急指挥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屡查屡犯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全覆盖、无死角连续不间断信息化监管。
(五)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办理部门移交的问题隐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六)被国家或者省点名批评、通报后,立即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组织开展以案促改。
(七)围绕全国、省两会期间和春节、“十一”假期等重点时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生事故较多、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等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驻点督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一线安全监管。
(八)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除《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规定的职责外,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监督指导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省辖市 (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完善责任体系,加强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统筹协调、调度指挥,提高监督指导质量,提升统筹推进工作质效。
(二)组织专家组对各地各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开展抽查暗访,及时通报工作情况。通过提醒警示、约谈、挂牌督办、提级调查、重点管理等措施,督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参考内容。
(四)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定期评价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省辖市工作进度和质量,对工作不力、质量不高、推诿扯皮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省辖市通报批评,督促限期完成整改。
(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共同推动安全生产举措落地见效。
第六条 完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引导公众关心安全、参与安全,提升有奖举报工作质效。
第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相关事项,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职责清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