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解读
安全生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务实举措,也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现实需求,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其精神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对系统的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现对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2月5日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减少,但依然稳中有忧、稳中有险。其中由于盲目施救、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以及死亡人数增加的事件时有发生,屡见不鲜,亟需进行统一和规范。《条例》的出台既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和内容。对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切实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5章35条,包括总则、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方面
第2条至第4条明确了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二)应急准备方面
第5条至第16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肾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条例》还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值班制度、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三)应急救援方面
第17条至第28条规定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法律责任方面
第29条至第33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并与《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进行了衔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