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时间:2024-12-26 来源: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申请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或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南阳政务服务网接受申请材料,所交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申请当日内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所交材料齐全,在申请当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受理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追责情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
责任编辑:韩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