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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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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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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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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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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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