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瞒报“10·2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6日,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加工公司在进行工件吊运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致1人重伤,2023年10月27日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4余万元。事故存在瞒报行为。
二、事故调查、取证、处理、结案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南阳市政府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查清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批复、处理、结案归档。
此起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瞒报行为,接到群众举报后市政府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取证,派员到现场勘查,进行物证提取、收集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调查组成员开会讨论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性质、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并汲取事故教训提出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处理,后结案归档。
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南阳高新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瞒报“10·2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结案后,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信局、相关专家等单位组成事故评估小组,制定事故评估方案,并按照方案中的评估表对事故处置进行评估。
四、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1. 杨*立,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两项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叁佰肆拾陆圆贰角伍分(¥:197346.25元),已于2025年2月25日上缴到位。
2.苏*甫,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零捌拾叁圆零柒分(¥:44083.07元),已于2025年2月25日上缴到位。
3.李*涛,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捌拾贰圆叁角壹分(¥:18182.31元),已于2025年2月25日上缴到位。
4.姜*晓,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加工公司经理,负责金属加工公司业务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贰拾壹圆玖角一分(¥:13721.91元),已于2025年2月25日上缴到位。
5.景*,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加工公司安全员,负责金属加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未能有效监督检查员工落实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叁拾肆圆捌角(¥:7734.8元),已于2025年2月25日上缴到位。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已构成瞒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之规定,决定对南阳高新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1300000元),已于2025年2月25日上缴到位。
六、事故发生单位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厂区进行严格管控,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其操作规程;要通过制定巡回检查制度等措施,使安全管理人员能及时发现各种违规现象。
2、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是对各个具有风险隐患的作业区域要进行全面排查,认真履行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杜绝谎报、瞒报行为。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各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充分依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七、存在问题和建议
1、事故单位报告事故应当及时准确,报告内容包括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应当遵照完整性的原则,尽量能够全面反映事故情况。
2、事故案卷管理属于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信况报告等;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图纸等;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八、评估组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基本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整改到位;事故发生企业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自整改完成至今未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责任编辑: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