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办理机构为南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路1666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联系电话:0377-63137666
传真号码:0377-63163637
通讯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路1666号
邮政编码:473003
电子邮箱:nysyjgljbgs@163.com
受理网址:
https://ajj.nanyang.gov.cn/ysqgk/
二、目录编排体系
南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索引号 | 信息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详细信息 |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南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市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的主要政府信息:
1、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南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法规规章;
4、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及省应急管理厅规范性文件;
5、南阳市应急管理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南阳市应急管理局重点工作;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南阳市应急管理局人事任免;
9、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及应急管理系统各单位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南阳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
网址为:http://ajj.nanyang.gov.cn/
2、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3、南阳市应急管理局新闻发布会。
4、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式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南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南阳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南阳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单位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单位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应急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